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!两男子以身试法被处罚

非常在线2020年1月6日消息 据相关媒体报道,近日福建证监局在处理一起微信信息泄密案中,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了证据。

据报道,2018年5月31日,当事人刘长江通过其本人微信向钢钢网电子商务(上海)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某锋发送1条消息,但随后撤回(微信聊天记录上留存了该条消息的撤回记录)。刘长江问周某锋“可对”,周某锋回复“别在微信发”“是”,并发送了1段语音给刘长江,该段语音的内容为“别的人不要多说啊,不要多说这个关于并购的信息,不要多说,这都是内幕信息”。刘长江回复“明白”。之后,刘长江在当天以每股4.05元委托买入“冠福股份”股票100万股。

此前,“最高人民法院”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决定》(以下简称“决定”)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,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。决定明确,微信、微博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。

该决定十四条规定,电子数据包括,网页、博客、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;手机短信、电子邮件、即时通信、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;用户注册信息、身份认证信息、电子交易记录、通信记录、登录日志等信息;文档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、数字证书、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;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、处理、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。


这起案件中,这一条刚好被派上用场,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成为了主要证据。律师表示,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,被纳入认定证券内幕交易的证据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当前通讯技术、社会交往方式发展的形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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